外教管理

  • 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对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(简称外教,以下同)的管理,根据教育部、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》(外专发[1996]第247号)的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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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二 外教在保证遵守我校规章的前提下,经学校审查同意,可在指定的地点和范围,举办其国庆日、独立日、革命节的本国或多国性活动,但不得有反华、攻击第三国等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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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三 外教在校内张贴告示、通知、广告、散发宣传品、印刷品等,应当征得学校外事办同意,张贴物应张贴在指定地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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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四 学校尊重外教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,但外教从事宗教生活应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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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五 外教在教学方面应做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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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1.外教自接受我院聘请后,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。外教来院后,在中方教师或教研室的帮助下,应尽快了解教学要求,熟悉学生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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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2.外教应在所属教研室的指导下,根据教学任务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学期授课计划,经教务处和有关系(部)批准后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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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3.外教应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活动,如需放映外国电影、录像,发放外国书籍,应经教务处和有关系(部)的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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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4.外教在教学活动中,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不得传播、宣教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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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5.外教应根据考试目标的要求来选择适当的考试方式。学期结束,外教需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交系(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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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6.外教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学院的教学、科研活动,外教有义务对学院的工作检查和评估进行配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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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六 学校对教学成绩显著的外教专家,应给予精神或物资鼓励。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将采取适当方式向本人提出,促其改进。对表现恶劣,不能完成任务的,又屡经提出不改者,应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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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七 在安全管理方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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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1.在外教来院之初,要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安全保卫制度的教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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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2.外教的住房由学院统一安排、管理。居室内的财物、设施如系人为损坏或遗失应按原价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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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3.外教在居室内禁止存放易爆、易燃等危险品,并应注意防盗、防火、防漏电、防煤气泄露,以及人身、财产的安全防范,遇有紧急可疑情况应及时与外教联系人联系,或通知安全保卫部门,非常紧急情况可直接报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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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4.外教需在居室内会客时,须让来客在学院门卫处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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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5.外教外出离开本市或外出旅游,需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学院外事办外出的行程安排,安全问题由其本人自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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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八 外教因病不能上课者,要有我院医务室或市级医院的病假证明,因事请假应提前一周向外事办提出申请。除正常请假外,上课迟到或早退十五分钟以上、病假无证明或事假未批缺课,均按旷课论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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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九 外教生病可到校园内有医务室,可由系部老师陪同就诊。如果要去校外就诊,可去松江区中心医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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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十 外籍教师的管理机构为学院外事办公室。外事办公室负责外籍教师的工作安排与协调,负责照顾其生活,并对外籍教师进行考评。